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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峰检刑诉〔2020〕32号)_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峰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6200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28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8日16时许,李某某在峰峰矿区新市区滏新大街“吾蜀巷子”饭店内值班,趁休息时间,从吧台左边的第二个抽屉内盗取锁现金抽屉的钥匙,后将吧台左边第一个锁现金的抽屉打开盗窃现金2000元。离开饭店,李某某到山东找工作,将被盗现金挥霍,该笔赃款已经退赔被害人。

2、2019年9月12日凌晨12时许,李某某从蓝天网吧出来潜入“吾蜀巷子”饭店二楼后门,从后门窗户护网里面盗取后门钥匙,打开后门从二楼下到一楼吧台,从锁现金的抽屉里盗窃600多元。被盗现金用于还信用卡和上网挥霍。

3、2019年9月15日凌晨1时许,李某某从蓝天网吧出来潜入“吾蜀巷子”饭店,从后门进入饭店,从吧台锁现金的抽屉里盗窃现金700多元。被盗现金用于还债和上网挥霍。
    4、2019年9月16日凌晨2时许,李某某从蓝天网吧出来潜入“吾蜀巷子”饭店,再次从后门进入饭店,从吧台锁现金的抽屉里盗窃现金700多元。被盗现金用于个人挥霍。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凯明

(院印)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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