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2519*********,汉族,初中文化 ,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市****乡***村***人,住本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11月被齐齐哈尔铁锋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6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15日被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后经减刑于2014年8月20日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齐齐哈尔铁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8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日被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中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
本案由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携带的扳手和改锥等作案工具将中阳县***镇王某某开设的古玩店的卷闸门撬开,盗走店内收藏的1990版连号2元面值纸币5盒,每盒100张,共500张;1996版连号1元面值纸币8盒,每盒100张,共800张;1980版连号1元面值纸币1盒,每盒100张,共100张;1980版连号2角面值纸币21盒,每盒100张,共2100张;2019版10张连号20元面值纸币1盒,每盒100张,共100张;1999版连号20元面值纸币1盒,每盒100张,共100张;1980版连号10元面值纸币2盒,每盒100张,共200张;1980版连号5元面值纸币3盒,每盒100张,共300张;1962版连号2角面值纸币3盒,每盒100张,共300张;1972版连号5角面值纸币2盒,每盒100张,共200张; 1962版连号1角面值纸币2盒,每盒100张,共200张;2018版70周年50元面值纪念纸币1盒,每盒100张,共100张;2018版70周年50元面值纪念纸币48张;2015版3连号100元面值纸币20张;2015版4连号100元面值纸币14张;1953版2元面值纸币6张;1956版1元面值纸币2张;1953版1元面值纸币3张;1953版1角面值纸币2张;1956版5元面值纸币3张;1953版5角面值纸币10张;1953版10张连号5角面值纸币20张;2015版航天100元纪念纸币1张;1960版2元面值纸币1张;1960版5元面值纸币93张;1990版连号100元面值纸币60张;1990版连号100元面值纸币50张;1990版100元面值纸币84张;1980版100元面值纸币3张;1980版50元面值纸币3张; 1990版50元面值纸币120张;1990版连号50元面值纸币30张;1965版10元面值纸币138张;1965版连号10元面值纸币66张;1999版连号50元面值纸币20张;1999版50元面值纸币55张;1960版1元面值纸币169张;1980版5元面值纸币72张;1980版连号5元面值纸币70张;1999版5元面值纸币500张;1996版1元面值纸币200张;1980版连号10元面值纸币130张;1980版10元面值纸币88张;1999版10元面值纸币60张;2005版5元面值纸币64张;1990版2元面值纸币49张;1990版连号2元面值纸币40张;1972版5角面值纸币47张;1999版1元面值纸币1包整1000张;1980版2角面值纸币1包整1000张;1996版1元面值纸币1包整1000张; 1角硬币164个;5角硬币11个;113.3克中阳县明代银元宝1个;1两重民国吉语银锭1个;1两重清代寿银锭1个;中华民国十;袁大头银元4个;中华民国三年袁大头银元10个;中华民国九年袁大头银元3个;开国纪念币小头银元8个;光绪元宝龙元34年银元5个;光绪元宝龙元29年银元1个;中华民国23年银元4个;中华民国8年银元1个;英国站洋(银元)1个;PC盒光绪29年银元1个;公博中华民国3年银元1个;公博开国纪念币银元1个;中华民国3年大头1角银元3个;奉天省造银元1个;公博成丰当十铜钱2个;主张公道铜币1个;离开古玩店不远被告人李某某被王某某及其朋友乔某某发现,并扭送到中阳县公安局金罗派出所。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所盗财物的市场价值共计人民币261850.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嫌疑人前科劣迹调查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乔某某的证言;
3、受害人陈述:受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雪梅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柳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内含电子卷宗一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