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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00000012号 


被告人李某甲1998年**月**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22129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镇**村**组**号,住余庆县**镇**村**组**号2018年1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余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9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余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余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余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34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3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10时许,被告李某甲余庆县关兴镇关兴村幸福东路一栋在建民房一楼,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贵CS****大运二轮普通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李某甲谎称该摩托车系其所有的报废车辆,将该车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流动废旧回收商贩李某丙余庆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400元。

以上犯罪事实有被告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害人李某乙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辨认笔录;证人李某丙等人的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李某甲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柏岑

 2020年312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余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讯问笔录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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