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万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8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闲逛至万源市太平镇中心广场二楼星星乐园时,发现被害人桂某某正在投篮机前投篮,其左侧上衣包露出一部手机。见被害人桂某某没有任何防备,被告人李某某心生盗意,悄悄走到被害人桂某某左后侧,趁其不备,将左手伸至被害人左侧上衣包中窃走手机,并迅速离开现场。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3.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手机价格鉴定意见(手机价格鉴定为1366);5.视频资料及电子证据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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