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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31985********,汉族,初中肄业,务农,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幸福之路**村**组**号,现住该村。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8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柳艳、被害人张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1月21日10时45分许,至本市怀柔区南大街**旅馆后门附近,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楼道内的一辆美利达牌灰黑色山地自行车(公爵600)盗走。经北京市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150元。涉案自行车已起获并发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1月26日被民警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陈述;3.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被告人李某某对案发现场的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关于自行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7.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萍

检察官助理:李渊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怀柔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光盘5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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