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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19〕1419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庄**村**村**号,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丹阳**庄**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9日,李某某在菏泽市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处,将**电动车上的**牌电瓶盗走。经鉴定,该电瓶价值228元。

2、2019年8月3日,李某某在菏泽市牡丹区**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处,将时***电动车上的**牌电瓶盗走。经鉴定,该电瓶价值248元。

3、2019年8月4日,李某某在菏泽市牡丹区**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储藏室门外处,将**电动车上的**牌电瓶盗走。经鉴定,该电瓶价值157元。

4、2019年8月26日,李某某在菏泽市牡丹区**小区**号楼东大厅东边处,将**电动车上的**电瓶盗走。经鉴定,该电瓶价值150元。

5、2019年8月27日,李某某在菏泽市牡丹区**小区*区*号楼一楼大厅处,将**电动车上的**牌电瓶盗走。经鉴定,该电瓶价值150元。

6、2019年8月底的一天,李某某在菏泽市牡丹区**小区**号楼**单元处,将**电动车上的**牌电瓶盗走。经鉴定,该电瓶价值209元。

上述物品总价值1142元。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多次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害人康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庞坤粉

代理检察员何 瑞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菏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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