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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87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81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云浮市罗定市**镇**村委**号。因有盗窃行为,2017年10月21日被罗定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500元。因犯盗窃罪,2019年5月10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8月1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佛山市**区**村**街**巷**号**楼**房内,乘被害人邓某某洗澡之机,将其放在床上的一部价值671元的红色VIVO 93S手机盗走,并将该手机微信中的659.22元转入自己的微信内。上述手机已被被告人李某某变卖,所得赃款已被其挥霍。

2020年6月3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秘密进入东莞市**镇****路中国电信对面一出租屋四楼房间内,盗走被害人宋某某放在该处的一部价值1493元的黑色苹果7PLUS手机和一部价值671元的玫瑰金色苹果6S手机。得手后被告人李某某将上述两部手机藏于东莞市**镇**楼巷**号**楼出租屋的衣柜内。

2020年6月4日10时许,民警在东莞市**镇****路中国电信对面出租屋**号房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并于2020年6月5日在被告人李某某藏匿手机的地点将涉案手机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被盗手机购买单据、前科材料等书证;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4.被害人邓某某、宋某某的陈述;5.价格鉴定意见;6.监控视频及截图、微信转账截图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2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3494.2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玉筠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起获的二部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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