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83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8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0月10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门口,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左侧裤袋内的现金1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4.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 伟
检察官助理 叶嘉茵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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