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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83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8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2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0月10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门口,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左侧裤袋内的现金1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4.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  伟    

检察官助理  叶嘉茵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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