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1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1月6日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16日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5日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6日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8日被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10月14日被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大连市金州区华家街道华家村“盛达商店”门口,打开被害人刘某某货车驾驶室车门,盗走驾驶室内钱包中人民币32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指认现场照片;
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
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海
检 察 员: 张金龙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证材料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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