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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湾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519631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南昌市湾里区保利物业保安,住江西省南昌市**区**乡**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同月2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案发数月前捡到电动车钥匙1把,经其测试为同事何金龙电动车钥匙,2019年12月15日晚,李某某

将何金龙停放在湾里保利物业中心门口的电动车盗走,随后李某某将该电动车藏匿在湾里东方红大顺发超市门口,并将该电动车车牌卸下,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85元。

2019年12月18 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传唤接受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发还凭证、谅解书、归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后,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泽文

2020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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