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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高检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21986********,汉族,小学肄业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源县**乡**村**屯,现租住威海市环翠区******室。因盗窃,于2016年11月30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5月25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北沟街派出所罚款伍佰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19日11时许,在其乘坐的12路公交车行驶至世昌大道寨子北站点附近时,盗窃赛某某黑色苹果X手机一部。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233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22日在威海市新威附路139号附近被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扒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彩萍

检察官助理姜黎黎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威海市环翠区**路**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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