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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新检一部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派出所管内,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岳家村东郡**基地*栋*门平房。因涉嫌盗窃罪,经长春新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8日被长春新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李某某2011年5月3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分局给予罚款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2012年5月1日因盗窃轮胎被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开发区分局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凌晨许,在本市长春新区顺达路与超凡大街交汇路旁,被告人李某某通过随身携带的破窗器砸车窗的方式,对被害人胡某平车牌号为吉A*****的白色SUV轿车的车内物品实施盗窃,其中包括:**腰带一条,**白酒一瓶, **细支白沙香烟6包,**一包,**两包,330多元现金,**二代台球杆包一套,两瓶红酒。经鉴定:**679939/001150mm腰带1条作价为3294元;**细支白沙香烟6包作价为100元/包,共计600元;**香烟1包作价为50元;**二代台球杆1套作价为1700元;**干红设拉子13.5vol 750ml红酒2瓶作价为33元/瓶,共计66元;茅台酱香型53%vol 500ml白酒1瓶作价为75元;**香烟2包作价为45元/包,共计90元;2014款**2.3T自动高配右后车窗玻璃1块作价为400元。

2020年9月24日凌晨许, 在本市长春新区顺达路与超凡大街交汇路旁,被告人李某某通过随身携带的破窗器砸车窗的方式,对被害人卢某国车牌号为吉A*****的白色SUV车的车内20件上衣5条裤子实施盗窃。经鉴定:该20件上衣5条裤子作价合计人民币15455元;2018**1.4T自动低配右后车窗玻璃1块作价为人民币400元。

2020年7月20日凌晨,在本市汽开区富民大街**城售楼处西南处100米的路边,被告人李某某通过随身携带的破窗器,砸车窗实施盗窃,盗窃被害人孙某录车牌号吉C*****的银色中巴车的车内的**小型折叠锂电池电动车自行车一辆。经鉴定:**牌折叠锂电池电动自行车1辆作价为2042元;**世代中巴2.4T手动挡右前车窗玻璃1块作价为887元。

2019年8月20日凌晨,在本市汽开区**城小区西门附近, 被告人李某某通过随身携带的破窗器砸车窗的方式,对被害人李某斌车牌号吉A*****的白色本田轿车的车内的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实施盗窃。经鉴定:苹果A****笔记本电脑1台作价为3200元;2015本田** 19款2.0自动混动右后车窗玻璃作价为407元。

2020年9月15日23时至2020年9月16日6时30分期间,在本市汽开区波尔的家小区西侧停车场,被告人李某某通过随身携带破窗器砸车窗的方式,对被害人徐某健车牌号吉C*****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车内的一台墨绿色**牌笔记本电脑实施盗窃。经鉴定:**PRO笔记本电脑1台作价为1500元;2016本田雅阁右后车窗玻璃作价为470元。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被盗物品作价合计28072元,被砸玻璃作价合计25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及电话查询记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平、卢某国、孙某录、李某斌、徐某健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陶某玉证言;

4被告人李某丹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丹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雪

(院印)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丹现被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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