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2001********,傈僳族,职高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芒市芒市镇**村委会**村民小组,住芒市风平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芒市**大街**电动车出租行内,盗窃了店内摆放的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和3包香烟(2包玉溪和谐牌、1包云烟金腰带细支)。经鉴定,3包香烟共价格人民币105元。次日17时许,芒市公安局民警在芒市****旁的**KTV四楼员工休息室内抓获被告人李某某,从其身上查获现金人民币1000元及1包已拆封的玉溪和谐牌香烟。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燕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视听光盘柒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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