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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73********,汉族,小学,石匠,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广丰区沙田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广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广丰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上午22时许,李某某打电话约黄某某至广丰区**镇**附近吃夜宵,夜宵过后两人一同在广丰区**镇中国石化加油站对面的快捷酒店休息,10月6日凌晨2时许,黄某某准备离开酒店回家,李某某便骑黄某某电动车送其回沙田镇十六都村十六都小学旁,送到后李某某向黄某某提出要求与其继续保持男女朋友关系,并一同去福州市一起同居生活,黄某某当场拒绝,并下车回家,李某某趁其不备将黄某某的手机抢夺走,并骑电动车快速离开现场,于10月6日将电动车归还到黄某某小姨家,且于当天李某某抢夺走黄某某的手机后,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黄某某的微信通过转账的方式将黄某某的银行卡内的4300元和微信钱包里的800元转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截屏照片、调取证据清单、黄某某的中国邮政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谅解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查询;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兆武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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