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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二部刑诉〔2019〕6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84********,汉族,群众,小学肄业,临沂市高新区人,务农,捕前住临沂市高新区**村**号。2019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批准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曾用名文敬,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21992********,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郯城县人,务工,住山东省郯城县**镇**村**号。2019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杜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趁被害人汤某某家中无人之机,多次进入临沂市罗庄区付庄办事处汤庄村汤某某家中,盗窃助力摩托车、铝合金门窗、铝合金封闭板、电线、铝锅、铝盆、电视机等物品并销赃自肥。经鉴定,被盗助力摩托车、铝合金窗户框、铝合金门、铝合金封闭板总价值33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李某某、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他人财产权,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芳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835446****。

3、侦查卷贰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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