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Z20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5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住乐昌市坪石镇金鸡花园**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乐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至6月29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乐昌市坪石镇兴路商店、冰之岛商店、梅花镇旺丽食杂店(天天旺商行)内多次盗窃多种品牌香烟,并将窃得香烟贩卖给坪石镇中玲、高盛等商行。办案民警在李某某位于坪石镇金鸡花园**栋**室,查扣其盗窃的部分香烟,经乐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烟共计价格人民币7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庆
(院印)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乳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等,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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