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腊县**镇**路**号,住**。因涉嫌盗窃罪,经勐腊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8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勐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路过被害人咪某某家大门口处时,发现咪某某家的大门没有关,便进入咪某某的家中,在二楼客厅的沙发上发现一个黑色挎包,后将挎包中的一个钱包盗走,将挎包丢弃在二楼楼梯口处。李某某逃至**村后门时,将钱包内的5000元取出后,将钱包丢弃在旁边的小河沟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祥来
2020年7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8张;
3.扣押被告人李某某的2520元人民币已返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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