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77********,傈僳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盈江县**镇**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使用早某某的手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早某某银行卡里的11000元人民币盗走;2020年4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使用早某某的手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再次将早某某银行卡里的2000元人民币盗走。
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将盗取的13000元人民币退还早某某,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天敏
检察官助理:王丽萍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116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6.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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