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二部刑诉〔2020〕Z5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 197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79********,汉族,初中文化,住五华县**镇**村。2018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龙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1月8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五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2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盗得物品一批,合计价值人民币657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3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进入被害人吴某某招位于五华县**镇**村的家里,盗得一包红色五叶神香烟和20元人民币;
2、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锯断被害人戴某某位于五华县**镇**村住家的窗户的铁管,进入到被害人家中并盗得煤气罐一瓶、梳妆台一台、茶盘一套、被褥一张、菜刀两把、水桶一个。经五华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 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书证;6.物证;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雄彬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五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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