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62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031993********,朝鲜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村**组,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园**号楼**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4月18日至8月22日期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店内,利用自助结账设备,以漏结账、少结账的方式,先后三十次窃取店内黑猪肉、生菜、牛奶等商品。
被告人李某某后被当场抓获归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视听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芹
检察官助理:韩曦
2020年12月16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3册及补充材料1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无冻结扣押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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