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19〕190号
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11964********,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县,住南阳市**区***路。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4月1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9年5月13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电瓶,经鉴定价值5746元。其中:
1、2018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在南阳市**路****对面河边居民点,盗窃柳某某、李某甲、董某某、郭某某、张某某五人的电动车电瓶5组,经价格鉴定:该五组电瓶的价格分别为310元、290元、370元、290元、480元。
2、2018年6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到达***家属院,在该家属楼的楼道内盗窃李某乙、陈某某两组电瓶,经鉴定,被盗电瓶的价格为290元、420元。
3、2018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到达**路***对面的巷道,盗窃王某某超威牌电动三轮车一组四块电瓶,经价格鉴定,该被盗电瓶的价格为460元。
4、2019年3月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到达**路与**路北边路东的道内把陈某某的一辆电动三轮车里的电瓶盗走。经价格鉴定,该被盗电瓶的价格为150元。
5、2019年3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一辆三轮摩托车到了**路**庄**号门前,将被害人张某甲的一辆电动三轮车里的电瓶盗走。经价格鉴定,该组电瓶的价格为1040元。
6、2019年4月2日凌晨, 被告人李某某戴头盔驾驶三轮摩托车到达南阳市**路**庄集资楼家属院门外,步行进入院里将韩某某、王某甲的三辆电动车的电瓶盗走。经价格鉴定,该三组电瓶的价格为840元。
7、2019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到达南阳市**路****对面河边居民点,将张某乙英克莱牌电动车的电瓶盗走,经价格鉴定,该组电瓶的价格为320元。同日凌晨,李某某在附近往北的***市场***幼儿园旁边将吴某某银色望福满江牌电动三轮车的一组电瓶盗走,经价格鉴定,该组电瓶的价格为4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乙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继云
薛 斌
2019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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