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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3199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至1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集美区凤安路246号房间内,趁被害人吴某某熟睡之机,操作被害人吴某某的手机,修改微信支付密码,将被害人吴某某微信账号内的人民币12300元转至其个人账户。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退赔被害人吴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李某某、被害人吴某某的辨认笔录;

5.公安机关出具和提取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人民币12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 圆

检察官助理 郭太山

2020310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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