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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58年10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581022****,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台前县*******台前县*******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8日被台前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4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务工之便,将被害人李某甲位于河南省台前县**镇**村西的正在建设的养鸭厂的电缆线、钢管、螺丝等建材分多次盗走藏匿,后使用电动三轮车将盗来的物品拉至在鸭厂对过自家的养猪厂内及其村东家中存放,以留自用。2020年1月8日,台前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李某某家中发现被盗物品并予以扣押。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9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丁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搜查笔录。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学恒

检察官助理:付秀丽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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