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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双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82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哈尔滨市双城区**乡**村农民,住该村。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取保候审,当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2020年11月30日由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经过其邻居姚某某位于哈尔滨市双城区**乡**村的家门前时,趁屋内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吉某某放在屋内手提包内的4600元现金盗走。李某某在盗窃行为实施完毕后陆续将所盗的4600元钱返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返还物品清单、案件来源、和解协议书等;

2.证人姚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吉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盗窃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单处或者并处罚金。建议对李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春婷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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