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美检诉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94********,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乡道**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美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美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27日由美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美姑县看守所。
本案由美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快手平台了解到被害人曲某某拉都想买一辆二手黄龙摩托车,便谎称自己能找到二手黄龙摩托车。李某某在朋友圈找了两辆摩托车照片发给曲某某,一辆白色的,一辆黑色的,曲某某便选定要黑色那辆。双方协商好价格16000元。曲某某通过微信转账转16000元给李某某。李某某还谎称给曲某某拉都办理过户手续从曲某某拉都处骗了600元的上牌费用。当曲某某拉都向李某某要物流单号时,李某某将曲某某从微信上拉入黑名单,曲某某再也联系不上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从曲某某处共骗得16600元人民币。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将所骗得的16600元全部退还给被害人曲某某拉都,另外赔偿了被害人曲某某拉都8400元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曲某某拉都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曲某某拉都的陈述
3、聊天记录、微信转账录、被告人李某某的微信及快手信息、被告人李某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摩托车照片及物流打包照片。
4、户籍证明、到案经、谅解协议、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拘留证、逮捕证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骗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美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万林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美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8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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