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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一刑诉〔2020〕34 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区**乡**村**组**号,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员工宿舍。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同被害人李**在合肥市高新区蜀南庭苑网红巫氏三胖地锅鸡店工作。2019年3月,被害人外甥王**在为李**重置微信支付密码时,被告人李某某在旁窃记密码,且被告人李某某在生活中窃取了李**的手机解屏密码。

被告人李某某在无法偿还网络贷款和透支的信用卡时,遂在2019年3月20日至2019年4月26日期间,先后四次窃取被害人李**微信余额及中国光大银行卡内余额共计43000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20日晚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趁李**工作不备,窃取其手机用微信扫描被告人李某某名叫“陈晨”的小号微信收款二维码,盗刷李**微信零钱7000元人民币。

2、2019年3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趁李**睡之际,窃取其手机,并将其微信绑定的中国光大银行卡里的13000钱充值到李**微信零钱中,后使用李**微信扫描被告人李某某名叫“陈晨”的小号微信收款二维码,盗刷李**微信零钱13000元人民币。

3、2019年4月8号,被告人李某某趁李**工作不备,窃取其手机,并将其微信绑定的中国光大银行卡里的11000钱充值到李**微信零钱中,后使用李**微信扫描被告人李某某名叫“陈晨”的小号微信收款二维码,盗刷李**微信零钱11000元人民币。

4、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趁李**熟睡之际,窃取其手机,并将其微信绑定的中国光大银行卡里的10000元人民币充值到李**微信零钱中,后使用李**微信扫描被告人李某某名叫“陈晨”的小号微信收款二维码,盗刷李**微信零钱12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等书证;2. 被害人李**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4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克

2020年1月10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光盘壹张;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7.《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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