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2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安徽省岳西县**镇**村**组**号(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镇**村**组)。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携带自己采摘的一袋茶草(用白色塑料袋盛装)来到岳西县**镇**村**交易市场进行贩卖,李某某贩卖的茶草被收购茶草的被害人吴某某看中,吴某某拿着李某某白色塑料袋盛装的茶草来到自己车旁,李某某同时又拿了另外一袋茶草(用红色塑料袋盛装)跟着吴某某后面也来到吴某某车旁边,并将红色塑料袋盛装的茶草拿给了吴某某,吴某某将白色塑料袋的茶叶称重,双方谈好价格后,吴某某将白色塑料袋内盛装的茶草钱给了李某某。在双方协商红色塑料袋盛装的茶草价格并查看茶草品质过程中,李某某发现吴某某后背箱有一沓钱,并且被一个白色方便袋盖着,李某某趁吴某某不注意,连着方便袋将吴某某放在后备箱的9600元现金偷走(用白色塑料袋将钱包裹住)并离开盗窃现场。后李某某发现现场有监控,内心害怕,遂将偷来的9600元现金(用白色塑料袋包裹)藏匿在盗窃现场附近的一共用垃圾桶内。岳西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接吴某某报警后出警至现场,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在垃圾桶内发现吴某某被盗的9600元现金(用白色塑料袋包裹)。
案发后,吴某某被盗的9600元现金已由岳西县公安局返还。
2020年3月30日,岳西县公安局**派出所在掌握相关线索的情况下,电话通知被告人李某某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6.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球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在其住处候审;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以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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