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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04196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号**号楼**单元**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8年2月27日被安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3日被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9日被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安阳市殷都区幸福路中学北门东侧得力文具店旁将被害人张某某的津玲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涉案电动自行车的价值为923元。

2.2019年11月1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安阳市殷都区幸福路中学北门东侧口腔门诊旁将被害人张某乙的奥斯牌电动自行车盗走。

3.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安阳市殷都区幸福路小学东侧路北台阶停车处(幸福中学北门东侧得力文具店路对面)将被害人柴某某的上海华生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涉案电动自行车价值1019元。

4.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安阳市殷都区幸福路中学北门铁三路西侧台阶停车处将被害人韩某甲的奥斯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涉案电动自行车价值859元。

5.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安阳市殷都区幸福路中学北门铁三路斜侧台阶停车处将被害人韩某乙的华承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涉案电动自行车价值805元。

6.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安阳市殷都区幸福路中学北门铁三路西侧侯某某的门市门口将被害人侯某某的奥斯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涉案电动自行车价值500元

7.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安阳市殷都区幸福路中学北门铁三路斜侧路南台阶停车处将被害人申某某的捷畅牌电动自行车盗走。涉案电动自行车价值1031元。

8.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安阳市殷都区幸福路中学北门铁三路斜侧台阶停车处将被害人徐某某的超威牌电动自行车盗走。

9.2019年12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安阳市殷都区幸福路中学北门铁三路斜侧侯某某的门市外台阶停车处将侯某某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盗走,骑车离开时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韩某乙等人陈述;4.鉴定意见;5.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利萍

2019年430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案卷材料和证据卷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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