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1〕8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219**********,汉族,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人,初中文化,务工,家住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镇**村。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袁州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袁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至10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路****超市先后6次共窃取行李箱一个和内衣5套,涉案金额共计1979元。分述如下:
2020年9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路****超市将标价1188元和标价176元行李箱标签互换,支付176元将标价1188元行李箱盗走。
10月6日12时许,李某某身穿黑色雨衣前往****超市购买保暖内衣时,趁无人注意将一套灰色保暖内衣藏入其黑色雨衣内,尔后从超市进口逃离。
10月6日14时许、10月9日16时许、10月15日14时许、10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先后至****超市,采取上述方式盗走保暖内衣各一套。
经鉴定,被盗杰伊(20寸)铝镁合金拉杆箱价值人民币1069元,心约男士乳裘绒兰精装内衣2套价值256元,心约男士植物染色内衣3套价值654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超市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宋某某等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及辩解;4、指认、辨认、搜查笔录;5、鉴定意见;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6次秘密共窃取价值1979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运锋
(院印)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和光盘2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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