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新检一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泰市**街道**路**号,现住新泰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新泰市公安局拘留,因***鉴定,于同年9月2日停止计算羁押期限,于同年11月6日恢复计算羁押期限,于同年12月2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8月14日已通知新泰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于同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至27日,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在新泰市、蒙阴县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赶至新泰市兴隆路审批大厅门口秘密窃取徐某某的黄色凤凰牌二轮电动车一辆。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40元。
2.2019年8月24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赶至新泰市福田社区教委宿舍2号楼中单元储藏室门口秘密窃取周某某的黑色UCC牌山地车一辆。经认定,被盗山地车价值人民币1575元。
3.2019年8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赶至蒙阴县刘洪路中段顺腾快修门头附近秘密窃取王某某的黑色金彭牌二轮电动车一辆。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8月29日在新泰市**路**煎包店被抓获。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于2020年7月31日向公安机关退赔人民币42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某积极退赔,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强
检察官:张晶晶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_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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