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19〕2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7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址均为临沂市沂水县**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9月10日被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13年6月1日减刑释放;2013年9月8日因盗窃被沂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6年3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日照市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9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沂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沂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3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沂源县、莒县多次实施盗窃,盗窃数额较大,分别如下:
1、2019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到燕崖镇南安乐村邓某某承包的配电室盗窃电缆线等物品,经鉴定,价值为2016元;
2、2019年3、4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到沂源县西里镇双胜村张某某承包的机房内盗窃电缆线、交流接触器等物品,经鉴定价值为2110元;
3、2013年10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到日照市莒县果庄乡后梭庄村,采用拆卸的方式盗窃刘某某铁矿屋铝合金门窗18套,因被发现后逃跑。
4、2013年8、9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到日照市莒县果庄乡后梭庄村,盗窃单某某塔吊电机两台。
5、2013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到日照市莒县安庄镇刘家山村侯某某炼油厂内,盗窃电机五台及水泵、电缆线、煤气罐等物品一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元华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沂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