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59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9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双河镇**村**组,住济南市历城区**街道**村。因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14日被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7月15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0日、12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两次盗窃位于济南市历城区**村“某某超市”内白酒、鸡蛋、牙膏、避孕套等财物,盗窃价值共计2079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8年12月10日零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济南市历城区**村“某某超市”内趁店主不注意,盗窃牙膏1盒,避孕套2盒后又盗窃放在超市卷帘门和玻璃门之间的劲酒5箱,盗窃后赃物存放其家中。经济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劲酒”价值1735元,盗窃的牙膏、避孕套因无品牌,无法认定价值。
二、2018年12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济南市历城区**村“某某超市”卷帘门里面与玻璃门之间东侧位置盗窃鸡蛋两筐,共计82斤,盗窃后存放在自己家中,经济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344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20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祥金
检察官助理:李阳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_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方式18353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