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均为滨州市滨城区**镇**道**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同村被害人徐某某家中串门时,见徐某某从家中卧室梳妆台抽屉内拿出部分百元现金。次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又以串门为由至徐某某家,趁徐某某一家不在卧室之际,将上述抽屉内6000元现金盗走。现被盗现金6000元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说明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娜
2020年8月14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滨州市滨城区**镇**道**村**号,联系电话:1876667****。
2、侦查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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