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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聊东昌检一部刑诉〔2020〕45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715021985********,汉族,高中文化,**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街道**村,现住址: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号**号楼**楼西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27日被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监视居住,并由聊城市公安局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18时许,在聊城市经济开发区**中心七楼,被告人李某某用手扒开701-1“**网络有限公司”的钢化玻璃门,进入公司房间内,趁无人之机,盗窃手机57部,共计价值9365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伟李某某主动退回手机38部,公安机关追回手机19部,已全部退还被害单位,并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任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4、物价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盗窃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学召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伟李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住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号**号楼**楼西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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