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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2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市****区**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荣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13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先后在荣成市区**街道**镇**庄镇,采用砸玻璃手段,先后盗窃作案15次,共计盗窃现金人民币、韩币及手机等物品一宗,所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435.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16日2时45分许,被告人李某甲到荣成市成山大道新庄家家悦对面龙凤祥药店门口,将赵某某停放的鲁******号大众桑塔纳出租车副驾驶玻璃砸碎,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200元左右。

2、2019年8月5日晚21时至8月6日早晨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到荣成市新庄齐荣超市一楼最东端王某甲经营的有滋有味炸鸡店,砸碎窗户玻璃进入店内盗窃现金人民币100余元、价值人民币500元的苹果6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00元的苹果平板电脑1台,所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00余元。

3、2019年8月27日18时至8月28日7时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到荣成市俚岛镇俚岛医院中我岛村诊所,砸碎门窗玻璃进入诊所内盗窃现金人民币200余元。

4、2019年9月23日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到荣成市俚岛镇俚岛街王某乙经营的中通快递店,砸碎门玻璃进入店内盗窃现金人民币100余元。

5、2019年9月28日22时至9月29日6时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到荣成市寻山街道办事处城后村创维专卖店门前,将张某甲的鲁******号银色东风小康牌双排小货车左后玻璃砸碎,盗窃车内铜管1根重4.65公斤左右,价值人民币325.5元左右。

6、2019年10月28日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骑美利达牌自行车到荣成市双泊南区65号楼西侧南北路路东,将孙某甲停放的鲁******号黑色本田雅阁轿车副驾驶玻璃砸碎,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2400余元。当日2时23分许,被告人李某甲将所骑的美利达牌自行车停放于****门前停车场后离开。

7、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到荣成市寻山街道办事处城后村王某丙经营的铭翠精品屋,砸碎大门玻璃,进入店内盗窃现金人民币200余元、3瓶雪碧(共计价值人民币9元),所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09余元。

8、2019年12月9日22时至12月10日8时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到荣成市寻山街道办事处徐某某经营的微茶王店,钻窗进入店内盗窃现金人民币200元左右、价值人民币200元的华硕笔记本电脑1台、韩币11000元(价值人民币65元),所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65元。

2019年12月9日22时至12月10日8时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到荣成市寻山街道办事处老集门市房前,将丁某某的鲁**号黑色福特金牛座轿车副驾驶玻璃砸碎,在车内未找到财物。

9、2019年12月13日19时至12月14日4时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到荣成市黎明小区燕喜堂门前,将王某丁停放的鲁******号本田车副驾驶玻璃砸碎,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80元左右、过期彩票4张。

2019年12月13日20时至12月14日8时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到荣成市双泊南区61号楼东云深巷钉钉烧烤大院门口路东,将杨某某停放的鲁******号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副驾驶玻璃砸碎,在车内未找到财物。

10、2019年12月15日21时至12月16日10时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到荣成市国泰南街7-6“吉斯波尔专卖店”门前路边,将彭某某停放的鲁******号白色福田牌轻型封闭货车副驾驶玻璃砸碎,在车内未找到财物。

2019年12月15日10时至12月16日8时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到荣成市国泰南街20-6“鲁本斯家具采暖”门市房门前,将姚某某停放的鲁******号黑色尼桑天籁轿车右后玻璃砸碎,在车内未找到财物。

2019年12月15日晚至12月16日4时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到荣成市市区幸福街宜居巷路口,将张某乙停放的鲁******号黑色奥迪Q5轿车右后玻璃砸碎,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100元。

2019年12月15日22时至12月16日6时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到荣成市市区时代广场家家悦超市门前,将王某戊司机停放的鲁******号白色厢式货车右后玻璃砸碎,在车内未找到财物。

11、2019年12月21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到荣成市市区老过桥西边路南,将孙某甲停放的鲁******号东风景逸X3轿车副驾驶玻璃砸碎,盗窃车内价值人民币50余元的家家悦购物卡1张、价值人民币100余元的佳华购物卡1张,所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50余元。

12、2020年1月4日23时5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甲到荣成市夏庄镇驻地海信专卖店门前,将孙某乙停放的鲁******号银色双排五菱小型卡车副驾驶玻璃砸碎,盗窃车内价值人民币50元的美佳牌手电钻1台、价值人民币100元的易剑牌手电钻1台,所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50余元。

13、2020年1月5日1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骑自行车到荣成市万隆国际小区北面停车场,将吴某某停放的鲁******号面包车副驾驶玻璃砸碎,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140余元。

14、2020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到荣成市双泊北区南门“麻辣一姐”店门口,将邱某某停放的鲁******号车右后玻璃砸碎,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10元、价值人民币6元的面巾纸一包(内有10小包),所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6元。

2020年1月11日2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到荣成市大润发东门南侧川天椒麻辣香锅饭店门前,将王某己停放的黑******号红色本田XRV车副驾驶玻璃砸碎,在车内未找到财物。

15、2020年1月12日19时至1月13日3时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到荣成市俚岛镇小盐滩村李旗复印店门口,将徐某某的鲁******号白色斯威轿车副驾驶车玻璃砸碎,盗窃车内价值人民币100元左右的零食1袋。

2020年1月12日19时至1月13日7时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到荣成市俚岛镇小耩村进村主路路边,将李某乙停放的白色高尔夫轿车左后玻璃砸碎,在车内未找到财物。

2020年1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到荣成市寻山街道办事处寻山路路南宏民饺子馆门前,将王某庚停放的鲁******号车右后玻璃砸碎,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4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破窗锤等;

2.书证:扣押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被告人李某甲盗窃丁某某、杨某某、彭某某、姚某、王某戊、王某己、李某乙车辆的行为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伶俐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荣成市看守所;

2.随文移交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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