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镇**村**庄**号。因犯盗窃罪,2015年7月16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判处拘役四个月,2015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2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在济南市平阴县**宿舍内,盗窃其工友吴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黄某某、高某某的衣服、香烟、剃须刀、充电宝、耳机等物一宗,价值人民币850余元。

2019年11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为实施盗窃翻墙进入菏泽市牡丹区高庄镇吕集行政村杜庄村贾某某家中,后于11月25日8时许,趁贾某某家人外出之际,在堂屋西间内盗窃现金人民币3500元。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扣押并返还被害人的赃款人民币625元;2.书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贾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侦查人员自被害人吴某某处调取的手机通话录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莉

2020年5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