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213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20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花园**号铺门口时,见被害人潘某某醉酒后坐在该处睡觉,期间,潘某某的黑色苹果IPHONE11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802元)滑落到地面,于是李某某盗走该手机。同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将上述盗得的手机销赃至林某某经营的**街道**路***苑**号**数码店。
同年7月27日13时许,公安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苑**号**数码店门口抓获被告人李某某。破案后,起回上述赃物发还给被害人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璘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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