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8月17日、公民身份号码441222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广东省四会市**镇**村**村**号。2005年11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0年1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一年六个月,2018年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8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路**店门口盗窃了一辆厂牌型号为TD****的白色爱玛牌电动车,后将该电动车变卖销赃。经价格认定该辆涉案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1495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4月1日被四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李某某作案时穿着的裤子,携带的背包等;2.书证:户籍前科资料,抓获经过,被盗电动车提货单、产品合格证复印件,价格认定结论书等;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被告人李某某盗窃现场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萍
检察官助理 :张兰
2020年7月12日
附件:
1全案材料贰册、光盘贰张随案移送;
2散件贰份共肆页(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壹份贰页)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叁份、换押证壹份;
4.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四会市看守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