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49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60********,回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枫树******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8月1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4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文化图书馆门口,盗窃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该处的自行车1辆。
(2)2019年5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兴业路瀚高花园附近一家松鼠AL智适应**一楼门口,盗窃了被害人陈某某儿子停放该处的黑色凤凰牌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613元。
(3) 2019年7月31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珠海市新香洲****肯德基餐厅门口,盗窃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该处的黑色ucc牌自行车1辆。
(4) 2019年8月12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昌业路****培训中心门口,盗窃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该处绿黑色的山地自行车1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6.书证;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方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华生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
3.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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