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一部刑诉〔2020〕Z3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831999********,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肇庆市高要区**镇**村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梁某某(另案处理)经密谋后,先后多次到肇庆市高要区**镇政府宿舍**楼**房被害人李某波住处,利用推门入屋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波的房屋,将屋内的现金人民币合计约8700元、2支0.7L马爹利蓝带牌洋酒(价值人民币2200元)、1条钻石荷花牌香烟(价值人民币850元)盗走。
2020年4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梁某某再次到肇庆市高要区**镇政府宿舍**楼准备实施盗窃之际被当场抓获。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波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甲及同案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鉴华
检察官助理:黄楚婷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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