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Z22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23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委会**村**巷**号,捕前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市场**后面一出租屋。被告人李某某2018年8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因本案,于2020年9月20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为图财,于2019年9月27日凌晨1时左右伙同同案犯卢某甲(已判决)在阳江市阳东区**镇**道**号处盗窃被害人郭某某一辆黑色无牌女装摩托车。2019年9月28日,同案犯卢某甲将盗窃的摩托车驾驶回阳江市阳东区**镇的老家中停放。经阳江市阳东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 被害人郭某某被被告人李某某、同案犯卢某甲盗窃的黑色松铃牌女装摩托车价值为4158元。2019年9月29日该车由同案犯卢某甲家属提交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郭某某。
2020年9月20日,东城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在阳江市江城区佰利广场附近路边抓获被告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3.同案犯卢某甲、证人卢某乙的证言;4.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6.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7.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8.监控视频及经指认的视频截图;9.价格认定结论书;10.抓获经过;11.户籍证明及前科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此,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茜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阳江市阳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含检察卷一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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