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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杨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杨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杨陵区院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31990********,住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镇**村**号,无业。2012年2月20日因诈骗罪被横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7年11月13日因盗窃罪被米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6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杨陵区看守所。

本案由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3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刘某甲(已判决)、刘某乙(已判决)经事先预谋,由刘某甲驾驶陕A******号白色中华V5越野车,载着刘某乙、李某某到杨凌伺机盗窃山地自行车。三人先后在常乐路西口人行天桥下盗得王某某的黑红相间色喜德盛逐日800型山地自行车(价值1400元)和徐某某的绿黑相间色喜德盛逐日300型山地自行车(价值700元),在神农路聚香捞火锅店门前盗得何某某的橘白相间色捷安特ATX-610型山地自行车(价值767元)和魏某某的黑绿相间色美利达骑士300型山地自行车(价值1199元),在开皇广场西北眼镜行门前盗得郭某某的绿黑相间色捷安特ATX-720型山地自行车(价值1100元),在渭惠路东方明珠小区楼下千禧自助火锅店门前盗得张某某的白绿相间色美利达公爵300型山地自行车(价值900元)和黎某某的绿黑相间色捷安特ATX-700S型山地自行车(价值1000元)。经鉴定以上七辆被盗山地自行车共价值7066元。

当晚23时许,刘某甲经联系后,与刘某乙、李某某将所盗郭某某、王某某、黎某某的山地自行车用刘某甲所驾驶的中华V5越野车拉至西安市矿山路东方罗马花园小区附近,交给宛某某(已判决)。刘某甲、李某某又返回杨凌将其余四辆被盗山地自行车拉至西安,李某某因故离开,刘某甲、刘某乙将四辆赃车送至东方罗马花园小区附近交给宛某某。宛某某明知以上七辆山地自行车来路不明仍予以收购,并当场支付刘某甲4000元现金。交易完成后,刘某甲、刘某乙、宛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被盗车辆已全部追回并发还各被害人。

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指认笔录、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盗窃多辆山地自行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杨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锋娟

2020年8月13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杨陵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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