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林州市横水镇**村**村,住该村*号。2014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2月2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被林州市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7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4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1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林州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林州市公安局刑事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8日中午,在林州市振林区太行路与商业街交叉口,被告人李某甲将被害人杨某甲的金彭牌电动车偷走,后将该电动车以300多元的价格出售。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294元。
2.2020年3月14日晚,在林州市龙山区太阳国际中国黄金首饰店门口桥下,被告人李某甲将被害人李某乙的白色小刀电动车偷走,后将该电动车以300多元的价格出售。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410元。
3.2020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在林州市龙山区向阳街浩鹏花园北区东边,被告人李某甲将被害人杨某乙的红色奥斯牌电动车偷走,后将该电动车以300元的价格出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杨某乙、杨某甲、李某乙的陈述;法院判决书、户籍信息、到案证明等相关书证;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洲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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