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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诉刑诉〔2017〕1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2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武夷山市,住武夷山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5月11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10日至5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十次到武夷山市**购物广场水东街店(以下简称“**”),将日用品货柜上的物品塞进衣服内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合计价值612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4月10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到**日用品货柜盗窃沙宣洗发水两瓶、云南白药牙膏一支。

2.2016年4月12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到**日用品货柜盗窃潘婷洗发水三瓶。

3.2016年4月19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到**日用品货柜盗窃沙宣洗发水三瓶。

4.2016年4月20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到**日用品货柜盗窃沙宣洗发水两瓶。

5.2016年4月21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到**日用品货柜盗窃沙宣洗发水一瓶、保温杯一个。

6.2016年4月26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到**日用品货柜盗窃保温杯两个。

7.2016年4月27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到**日用品柜盗窃浪莎短丝袜两双。

8.2016年4月28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到**日用品货柜盗窃浪莎长丝袜两双。

9.2016年5月1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到**日用品货柜盗窃保温杯两个。

10.2016年5月10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到**日用品货柜盗窃原子弹短运动袜三双,被店员发现后逃跑,店员追赶并报警,随后李某某在安乐巷一房屋楼顶被民警抓获。

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并返还,被告人李某某赔偿**损失共计1000元,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保温杯、丝袜等物证;2. 户籍证明、收条、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王**、叶**的证言;4.被害人熊**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鉴定结论书;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8.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暨文彪

二〇一七二十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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