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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555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沈阳市铁西区**路**号**,现住沈阳市铁西区**街**路**村**号**。曾于2014年因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再次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0日1时许,在沈阳市铁西区**街**公寓**房间内,被告人李某甲趁被害人李某乙熟睡之机,将李某乙放在房间内的黑色iphone11手机盗走。经认定,手机价值人民币4770元。被告人李某甲经电话通知到案。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涉案手机照片。2.书证:被告人李某甲的身份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李某甲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勇

                             检察官助理:翟小莹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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