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城检刑检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629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河北省容城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6日被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容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3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来到容城县惠友商场北门,从商场北门进入商场一楼实施盗窃,用自带的三轮车钥匙伸进商品柜台与玻璃之间的缝隙将柜台打开,共盗窃周大生柜台、老凤祥柜台K金首饰57件,盗窃御伯爵珠宝“御纪”柜台玉石4块。经鉴定,被盗57件K金首饰价值54487元、被盗4块玉石价值16757元,涉案价值共计71244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容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国柱
(院印)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容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18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涉案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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