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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12326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南省虞城县人,现住河南省虞城县**镇**村。联系电话:无。因犯盗窃罪,2017年10月11日被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夏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夏邑县**镇**超市盗窃一根香肠、一盒牙膏、一盒奥利奥饼干、两包恰恰瓜子、一包旺旺糖果、一个袋装卤鸡蛋,离开时被超市老板徐某甲发现,追至门外。李某某将盗窃的物品丢弃,逃跑。被盗物品共计价值69元。

2.2020年7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夏邑县**镇**超市趁无人之际,将4瓶520ml的劲酒装进口袋及衣服内偷走。被盗物品共价值200元。

3.2020年7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再次来到夏邑县**镇**超市,趁无人之际,将1瓶520ml的劲酒,4个真空包装的卤蛋,2盒神鹰牌蝇香偷走。被盗物品共价值65元。

4.2020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分4次在夏邑县**镇**超市盗窃10瓶劲酒,共计500元。

5.2020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分2次在夏邑县**镇**超市盗窃4根火腿肠,被盗物品价值48元。

被告人李某某盗窃物品价值共计8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徐某乙、徐某甲、祁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牛某某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6、视频监控录像。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美菊

检察官助理: 闫向楠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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