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04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号院**号楼**号,现住安阳市殷都区****号楼**单元地下室**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安钢五生活区35号楼到44号楼下,盗窃电动车电瓶2组8块。

2.2019年11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安钢五生活区35号楼到44号楼下,盗窃电动车电瓶4组16块。

3.2019年11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安钢五生活区44号楼下,盗窃电动车电瓶2组8块,后被巡逻保安抓获。

经安阳市殷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电瓶价值共计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物品照片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高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齐某某、温某某、郝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5.安阳市殷都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搜查笔录;7.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起系犯罪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青钢

2020年3月25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