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安阳市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28日,被告人李某甲窜至滑县留固镇东街“***澡堂”停车处,趁人不备,将武某某所骑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未上锁)盗走。后以2000元价格卖给街坊渠素红。该电动车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34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动车扣押发还清单;2.人口基本信息、电动车购买证明:3.证人渠某某、李某甲、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与辩解;6.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鉴定;7.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威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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