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1〕Z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41986********,壮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均为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12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4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1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三次到本区北峰街道**巷**号房屋内,盗窃被害人廖某某放在该处的电脑散热器铝片,后到本区北清东路的废品收购站贩卖,销赃得款约人民币5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2020年11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又到上述地点盗窃电脑散热器铝片,销赃得款50元。
3、2020年11月17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再次到上述地点盗窃电脑散热器铝片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咚咚
检察官助理:曹 斌
2021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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